涉公房动拆迁分配纠纷|全方位解析
法律依据:
(1)《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他处房屋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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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裁判观点解析
一、户口不在被征收房屋内,可否被认定为被征收公房同住人?
常规情形下,户口不在被征收房屋内,不属于同住人自无疑问,但以下几种情形,即使户口不在被征收房屋内,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公房同住人: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房内居住,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无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
(3)房屋拆迁时,因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迁出被征收的公房,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质房屋的。
二、实际居住不满一年,能否被认定为同住人?
常规情形下,在被征收公房内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不满一年的,不符合同住人条件,不能获得相应的动迁利益,但如果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可被认定为同住人
三、户口报出生并实际居住在被征收公房内,后户口迁出再迁回,末次户籍迁入以后实际居住未满一年的,能否被认定为同住人?
按当前法院裁判案例及主流裁判观点,认定居住的时间节点以户口末次迁入为准,即使此前在被征收公房内长期居住,但末次户籍迁入以后未曾实际居住满一年的,照样不符合同住人资格。
四、未成年时期户口迁入并居住,成年以后实际居住不满一年的,能否被认定为同住人?
按当前主流裁判观点,即使未成年时期长期实际居住,但成年以后居住未满一年的,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五、未成年人能否作为独立个体获得被征收房屋公房动迁利益?
按照当前法院裁判案例及主流裁判观点,未成年人不能作为独立个体单独获得一份动迁利益,如果该未成年人的父母符合同住人条件的,可在其父母的份额上进行适当照顾。如果该未成年仅基于帮助性质迁入,其父母户口不在被征收房屋内,则不能获得动迁利益。
六、承租人或者在册户口人员放弃中国国籍,加入外国国籍的,能否获得被征收房屋动迁利益?
因房屋征收系对我国本国公民的安置,因此,在被征收公房承租人或者其他在册户口人员已加入外国国籍的情形下,因国籍的丧失而失去分配资格。此处有一个疑问的地方是,如果该公房内仅承租人一人,并无其他符合条件的同住人的,则动迁利益不排除仍可归属于承租人的可能性。
七、已经获得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住在境外的,能否被认定为同住人?
与上述情形不同的是,取得境外永居资格(俗称“绿卡”),其国籍仍属于中国,因此,司法实践中并不会据此排除该人同住人资格,仍须结合曾经的实际居住以及他处房屋情况进行个案判断。
八、空挂户口人员的补偿利益如何认定
空挂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无居住利益,不符合同住人资格,一般不属于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如果在征收安置补偿当中,确实基于该空挂户口人员的户籍因素增加了相关利益的(被认定为居困托底保障),可适当给予货币补偿。
九、如何判断同住人认定当中的“居住困难”
“居住困难”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须注意的是,并非以征收时的法定居住面积为标准,而以当初受配房屋时的法定居住面积为准。
十、承租人在征收前将房屋出租给案外人使用或经营的,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次承租人)能否参与动迁利益的分配?
根据规定,一般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再是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中的被安置人,因征收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属于一般租赁合同纠纷。
十一、因结婚而长期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后因离婚而搬离,但户口仍在被征收房屋内的,能否被认定为同住人。
按当前主流裁判观点,与该房屋来源没有关联的一方因离婚搬离而当然失去居住利益,即使离婚前曾经长期实际居住,仍不属于同住人。如虽然离婚,但并没有搬离,长期实际居住在被征收公房内至动迁,且名下无房,或可争取部分利益。
十二、被征收公房空户,动迁利益如何分配
按当前主流裁判观点,被征收公房零户口,在没有被报收的情况下,相关的征收利益参照私房按继承处理,在原承租人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十三、知青及知青子女在认定公房同住人时有无特别之处?
按当前主流裁判观点,知青及知青子女按政策迁至被征收房屋内,因客观原因无法居住(比如因家庭矛盾、房屋面积等因素),只要该知青或知青子女没有书面放弃居住利益或者动迁利益的,则即使实际居住未满一年的,仍属于同住人。
十四、经济适用房是否属于“他处有房”?
按当前主流裁判观点,“他处房屋”仅限于福利性质,经济适用房不属于福利分房,不影响同住人资格的判定,但在动迁利益分割时或可能会份额略少部分。
十五、所有户口在册人员均不符合同住人条件的,动迁利益如何分配?
按当前主流裁判观点,因所有人都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在此种情形下,结合户口及实际居住等因素,在在册户口之间进行分配。
十六、在动迁过程中被指定为承租人或者签约代表,是否意味着同住人身份?
按当前主流裁判观点,无论是在动迁过程中被指定为承租人,还是被全体在册户口推选为签约代表,其权限仅及于签署动迁安置协议、结算单等,并不涉及动迁利益的获得与分配,被指定的承租人或者签约代表是否能够获得被征收房屋动迁利益,仍然需要按照同住人标准逐项进行判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为同住人,无权分公房动迁利益。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房予以处分,如将曾经获配或者动迁安置取得的房屋的权利进行出售、赠与、放弃,然后居住在被拆迁的公房内。
2、已经获得了单位的购房补贴款,有能力购买房屋而不购买,仍然居住在被拆迁的公房内。
3、已经在本市其他地方获得过动迁款。
十八、公房拆迁补偿款当中的非居住(营业面积)用途补偿部分如何分配?
根据本市相关规定,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混合兼用的,如果拆迁单位在结算动迁款时已经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部分补偿份额的,则对居住部分的动迁款,承租人和同住人均可以要求共同分割。对非居住部分的动迁款,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承租人或者同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者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
十九、公房拆迁补偿款当中的非居住(营业面积)用途补偿部分如何分配?
根据规定,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混合兼用的,如果拆迁单位在结算动迁款时已经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部分补偿份额的,则对居住部分的动迁款,承租人和同住人均可以要求共同分割。对非居住部分的动迁款,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承租人或者同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者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
二十、出资购买的公房动迁利益归属?
按照当下裁判观点股票配资官方网址,出资购买的公房动迁利益归属于出资人,不作同住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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